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八条有效建立教师考核、进修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小学教师的培训、进修由县(市、区)负责;初级中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进修由地区(州、市)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对培训师资所需经费,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出专项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