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建立教师考核、进修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小学教师的培训、进修由县(市、区)负责;初级中等学校教师的培训、进修由地区(州、市)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培训师资所需经费,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出专项予以保证。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