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