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