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