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导游资格证书;(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三)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证明。(四)身份证明;(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