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