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或者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