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颁发导游资格证、导游证的;(二)收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四)未及时公告对导游人员监督检查情况的;(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