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九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直至依法吊销导游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