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