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无导游证或者通过伪造、转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三至六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