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