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已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填海项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