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域使用宗海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按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应当予以抵减。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