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的,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