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必须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经当地采供血机构同意,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按照采血技术规范采用适量血液。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