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已废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一)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单位和个人在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四)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