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已废止采供血机构应当做好无偿献血资金的管理工作。无偿献血资金是指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用于医疗目的后所得的费用,扣除各项检验、储运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以及接受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助的款项等。无偿献血资金只能用于免费临床用血者的费用、购置采供血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无偿献血资金必须设专账管理,收入和开支情况应当每年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