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削减任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