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