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邮电部门进行线路施工,应节约用地。借用或占用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邮电部门可以无偿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通信线路,建筑物产权或管理单位应予配合。建筑物产权或管理单位在检修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时,邮电部门应予协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