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信贷、物资、技术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在利用国外赠款和贷款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邮电通信事业。联合建设实行互利互惠的原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