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经有关部门批准,邮电部门在适宜地点设置信筒、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邮电部门应有关单位要求,可以设立为其服务的邮电机构,所需工作及生活场所由要求设立的单位无偿提供。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