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和属于接受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