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评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或该产品的包装上缀附由省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标记为专利产品的,应当具备该专利产品的有关专利证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