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法规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于十五日内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