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规通过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于十五日内在《湖北日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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