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可以在六个月后就同一事项重新提出议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