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岸线使用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缴,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可视情节处应缴费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