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拆除相应设施恢复岸线正常状况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