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