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沉船、沉物等影响通航条件的责任人未立即报告的,由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障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