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不进行日常维护的,由市航务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