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沉船、沉物等影响通航条件的责任人未立即报告的,由市航务管理处或者区、县管理航道的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障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