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市内河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内河航道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专用航道建设工程由专用单位组织实施;市航务管理处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