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内河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为:(一)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三)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或者投资。专用航道的建设资金,由专用单位自行筹措。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