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根据市物价局规定的职责,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佩带识别标志,并出示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