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