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监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