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采取第一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