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水平的变化作出分析和预测。有关市场价格信息应当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价格秘密和为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