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Chapter 3 价格的管理Article 16In force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以上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采取第一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