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