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