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与建设管理Article 15Repealed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