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