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设施。用户用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