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