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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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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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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