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